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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三部門聯合發文——每年6000至7000萬方的海砂洗砂需求將得到保障!


原標題:廣東三部門聯合發文——每年6000至7000萬方的海砂洗砂需求將得到保障!

據中國砂石網獲悉,近日,廣東省自然資源廳、廣東省生態環境廳、廣東省水利廳聯合發布《關于支持陸地海砂淡化場規劃建設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保障合理的洗砂需求。

《通知》表示:

陸地海砂淡化場應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鄉規劃,各地應按照《陸地海砂淡化場選址指引》設立必要的陸地海砂淡化場;

● 鼓勵使用低效存量建設用地建設陸地海砂淡化場,主動指導陸地海砂淡化場項目落實省市三線一單生態環境分區管控以及生態環境準入清單要求;

● 在河道管理范圍內設置陸地海砂淡化場,依法予以辦理河道管理范圍內有關活動(含臨時占用)審批手續,原有的河道管理范圍內合法堆砂場,可優先考慮改造成陸地海砂淡化場。

據中國砂石網了解,隨著城市化進程的快速推進,市場對建筑用砂需求急劇增加,有序開采的河砂和機制砂已遠遠不能滿足市場需求,供需矛盾加劇,價格飛漲。如何破題,大力發展海砂淡化產業將是緩解今后建筑用砂供需矛盾的一個重要途徑。

廣東省自然資源廳2020年5月印發《廣東省海砂開采三年行動計劃(2020-2022年)的通知》,自2020年起,將連續3年組織海砂資源市場化出讓,每年向市場投放約10片海域6000至7000萬立方米的海砂資源。2020年7月15日,珠海珠江口外伶仃東海域使用權和采礦權的網上競價活動,廣東省廣業環境建設集團有限公司最終以62.48億元的成交價格,被業內稱為天價礦權。

2021年4月6日,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發布《關于調整海砂開采海域使用權市場化出讓方案批準有關事項的通知》,將海砂開采海域市場化出讓方案由省海洋行政主管部門批準調整為由沿海地級市以上人民政府批準,海域使用權出讓收入繼續按中央30%、省級70%的比例上繳國庫。廣東海砂出讓政策越來越成熟。

據廣東省價格監測中心發布的2月中旬廣東省河砂平均購進價219元/方,珠三角地區海砂(淡化處理)購進價為272元/方。淡化海砂的價格高于河砂價格,可見淡化海砂市場前景廣闊。此次,發布《關于支持陸地海砂淡化場規劃建設的通知》,淡化海砂需從規劃、開采、生產、監督等方面綜合施策,為正確使用海砂資源,淡化海砂提供必要條件,保障合理洗砂需求,緩解砂石供需壓力。

廣東省自然資源廳 廣東省生態環境廳 廣東省水利廳

關于支持陸地海砂淡化場規劃建設的通知

各地級以上市自然資源、生態環境、水行政主管部門:

為切實做好中央生態環境保護督查發現問題整改工作,保障合理的洗砂需求,現就支持陸地海砂淡化場規劃建設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強化國土空間保障。

各地應充分發揮國土空間規劃指導和約束作用,科學規劃建設陸地海砂淡化場,合理保障其用地需求。在國土空間總體規劃批準前的過渡期,陸地海砂淡化場應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鄉規劃;不符合的,可按規定通過有條件建設區使用、規模置換、預留城鄉建設用地規模落實、編制詳細規劃等政策保障用地空間。

二、主動指導規劃選址。

各地應按照《陸地海砂淡化場選址指引》(見附件)設立必要的陸地海砂淡化場,并結合國土空間規劃積極指導規劃選址,向社會公開本地陸地海砂淡化場建設備選區域,引導社會投資者投資建設。

三、加大政策支持力度

(一)統籌安排用地指標。陸地海砂淡化場用地按照《土地管理法》規定,報有批準權人民政府批準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征收。其中,以獨立批次方式組卷報批的,所需土地利用計劃指標,由省自然資源廳報經省政府同意后由省級統籌解決,不占用地方指標。

(二)支持使用存量用地。在符合國土空間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的前提下,鼓勵使用低效存量建設用地建設陸地海砂淡化場,符合三舊改造政策要求的,可按三舊改造有關規定辦理用地報批、供應等手續。

(三)強化生態環境要素保障。各地應主動指導陸地海砂淡化場項目落實省市三線一單生態環境分區管控以及生態環境準入清單要求,依法開展環評、納入排污許可管理,落實污染防治措施,確保污染物排放符合國家、省有關要求,防止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

(四)加強水利業務保障。在河道管理范圍內設置陸地海砂淡化場,經論證符合防洪標準、岸線規劃和其他技術要求的,由河道所在地有審批權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依法予以辦理河道管理范圍內有關活動(含臨時占用)審批手續。原有的河道管理范圍內合法堆砂場,可優先考慮改造成陸地海砂淡化場。對于依法設立的陸地海砂淡化場,取水口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門應加強洗砂企業取水許可管理,保障取用水合理需求。

各地自然資源、生態環境、水行政主管部門應進一步提高認識,加強工作協同,建立常態化的溝通機制,合力支持和推進陸地海砂淡化場合理規劃建設。工作中遇到問題,請徑向上級對口部門反映。

附件:陸地海砂淡化場選址指引

一、總則

1.1為緩解我省建筑用砂需求量大與陸上缺少合法海砂淡化作業區域之間的矛盾,指導我省各地市科學合理規劃建設陸地海砂淡化場,編制本指引。

1.2陸地海砂淡化場選址應遵循經濟、便捷、安全的原則,在符合國土空間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和生態環境保護要求的基礎上科學合理布局。

1.3陸地海砂淡化場的設置數量和設計產能應與服務區域的海砂需求量相匹配。

1.4本指引適用于陸地海砂淡化場規劃選址,用于泡洗山砂、建筑垃圾、淤泥活動的場地選址可參照執行。

二、選址建議

2.1應具備良好的交通運輸條件,盡可能鄰近水運碼頭設置,并保障運輸船舶航行停泊作業安全,避免影響碼頭橋梁等設施正常運行。

2.2應具備良好穩定的用電用水條件,滿足生產過程中的洗砂、沉淀、細砂回收等環節用電用水需求。

2.3應根據淡化海砂工藝需要,預留充足的材料堆放空間。

2.4在河道管理范圍內設置陸地海砂淡化場的,應選取河道較寬、灘涂面積較大的位置,并符合岸線保護與利用規劃的管控要求,確保河道河勢穩定、行洪安全和堤防工程安全。

三、限制性要求

3.1應符合國土空間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管控要求,不得占用生態保護紅線和永久基本農田,遠離城鎮居民區、農村居民點、學校、醫院等環境敏感區。

3.2應符合生態環境保護相關法律法規規章,省市三線一單生態環境分區管控以及大氣、水環境功能分區等相關要求。

3.3應落實相應污染防治措施,確保其產生的廢水、廢氣、噪聲、固體廢棄物得到有效防治,污染物排放須符合環境保護有關要求。嚴禁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建設,并盡量避繞具有飲用功能的水體,避免對生態環境造成破壞和污染,保障用水安全。

3.4應具備良好的地質條件,不宜選址于地質條件差、自然災害頻發區以及地形條件復雜的區域。

責編 | 劉釵 · 審核 | 張朋

來源:廣東省自然資源廳、中國砂石協會綜合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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