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度重視“砂荒”問題,廣東省海砂“強力輔助”機制砂,破解砂石供需矛盾!
原標題:高度重視砂荒問題,廣東省海砂 強力輔助 機制砂,破解砂石供需矛盾!
2021年10月9日,中央生態環境保護督察組通報廣東省第四起典型案例,指出廣東省一些出海水道內非法洗砂活動多發,協同監管打擊不力問題。廣東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視,主要領導同志先后作出批示指示,要求堅決打擊和遏制非法洗砂活動,建立健全打擊非法洗砂長效監管機制,有效維護廣東省河道水生態環境健康、可持續發展。有必要對非法泡洗海砂問題進行整改,出臺管理辦法,完善執法標準,創新監管手段。加快以廣東省政府規章形式出臺管理辦法,完善相關法律法規堵塞監管漏洞,從根本上解決洗砂管理規定不清、部門職責不明、執法依據缺失等問題。
日前,廣東省司法廳網站發布《廣東省海砂泡洗監督管理辦法(草案送審稿)》(以下簡稱《管理辦法》),立法規范洗砂,這是廣東省海砂淡化產業建立長效發展機制的重要一步。
結合實際需要
合理設置陸地洗砂場地
《管理辦法》指出,廣東省沿海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要合理劃定設置陸地海砂淡化場,其他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結合實際需要合理設置陸地洗砂場地。設置陸地海砂淡化場,應當符合國土空間規劃管控要求,依法做好用地審批手續,涉及河道管理范圍內土地和岸線利用的,應當符合行洪、輸水的要求;涉及臨水場地選址的,應當符合航道通航條件要求。
陸地海砂淡化場應當按照國家取水許可制度和水資源有償使用制度的規定,依法申請領取取水許可證,并按照批準的用水計劃用水;應當按照生態環境管理要求落實污染治理和生態保護措施,確保各類污染物達標排放。陸地海砂淡化場應當實行臺賬管理,加強進出砂石的來源監管,洗砂應當達到國家、地方和行業標準。
持續開綠燈
合法海砂淡化
此前,廣東省自然資源廳、廣東省生態環境廳、廣東省水利廳已聯合發布《關于支持陸地海砂淡化場規劃建設的通知》,從規劃、開采、生產、監督等方面綜合施策,為正確使用海砂資源,淡化海砂提供必要條件,保障合理洗砂需求,緩解砂石供需壓力。
廣東省曾發布《關于調整海砂開采海域使用權市場化出讓方案批準有關事項的通知》,進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促進海砂開采海域使用權市場化出讓,提升海砂資源開發利用水平,將海砂開采海域使用權市場化出讓方案由廣東省海洋行政主管部門批準調整為由沿海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批準。此次,發布《關于支持陸地海砂淡化場規劃建設的通知》,或進一步加快廣東省海砂出讓步伐。
建筑用砂需求緊迫
海砂淡化緩解供需矛盾
2019年2月,中共中央、國務院印發《粵港澳大灣區發展綱要》。大灣區發展首要的是通過加強基礎設施建設來實現互通互聯、融為一體。毫無疑問,《綱要》的編制實施,對廣東省的砂石骨料行業影響深遠。
廣東省獨特的地理位置與豐富多樣的自然資源,為全省經濟建設注入了強大動力。在粵港澳大灣區建設中,廣東省更是直接作為建設基地而存在,省內砂石礦山為包括香港機場在內的重點工程項目提供了必不可少的供應。《綱要》的出臺帶來大量基礎設施建設,對建筑用砂的需求尤為明顯和緊迫。
然而,廣東省的砂石骨料供應情況并不樂觀。近年來因河道禁采,廣東省河砂供應量大幅銳減,砂荒問題愈演愈烈。如何保證大灣區基礎設施及省內其他重點工程建設成為當務之急,海砂淡化成為廣東省緩解建筑用砂供需矛盾的重要途徑。
2020年,廣東省自然資源廳印發《廣東省海砂開采三年行動計劃(2020—2022年)》,提出自2020年起連續3年組織海砂資源市場化出讓,每年向市場投放約10片海域6000萬—7000萬立方米的海砂資源。這拉開了廣東省合法海砂大規模開采的序幕。2020年至今,廣東地區屢屢有海砂大礦出讓,加速合法海砂產能釋放。
2022年5月,廣東汕尾市海砂開采海域使用權和采礦權經過27輪競價被中電建(汕尾)綠色建材有限公司已22.48億元拍得。該海砂開采海域使用權和采礦權位于廣東省汕尾市施公寮島海域,海砂資源儲量4178.1萬立方米,可采資源量3531.65萬立方米。出讓年限:2年7個月,起始價為:人民幣214068.57萬元。據估算,平均每年可采海砂超1300萬方(約在2000萬噸)。
《管理辦法》出臺
海砂淡化有序規范保駕護航
巨大利益的驅動下,廣東非法采砂洗砂猖獗,因打擊力度不夠,曾經被中央環保督察組點名通報。此次立法規范洗砂,同步明確了洗砂行業監管部門的責任分工,并對洗砂行業日常監管提出要求,通過各監管部門的常態化聯合執法,達到重拳出擊、從嚴治理的效果。
《管理辦法》共14條。其中,對洗砂行業日常監管提出了要求,明確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按照屬地管理原則,組織水行政管理、海事管理、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交通運輸、船舶檢驗機構、住房城鄉建設、市場監督管理、海洋綜合執法、公安等部門開展聯合執法,實施本轄區海砂泡洗管理工作。各部門依法打擊出海水道與河道水域非法泡洗海砂行為,涉嫌違法犯罪的,按照規定移送司法機關。
《管理辦法》明確,違反本辦法第三條規定,在出海水道與河道水域從事洗砂等污染風險的作業活動,由海事管理機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廣東省水污染防治條例》等規定進行處理處罰;在出海水道與河道水域棄置礦渣、石渣、泥土、垃圾、砂石或者淤泥等,以及其他妨礙河道行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等規定進行處理處罰;向水體排放、傾倒工業廢渣、城鎮垃圾或者其他廢棄物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等規定進行處理處罰。
小結
廣東省臨海而居,海砂資源十分豐富。其作為經濟發展大省,經濟體量龐大,隨著基礎設施建設不斷推進,對砂石骨料有著持續不斷的旺盛需求。在天然砂逐漸枯竭、機制砂尚未被推廣之時,淡化海砂以低價格、優粒型、大供應量迅速占領當地砂石骨料市場。海砂開采應當科學規劃,有序開采,扶持和培育大型、正規的海砂淡化開發利用企業,通過使用大型設備進行深遠海開采,防止造成對近岸或島嶼的破壞。
在發展海砂淡化產業的同時,充分認識違法違規海砂給建筑工程質量和結構安全帶來的隱患,加強對海砂開采、運輸、淡化、銷售和使用環節的監督管理,各職能部門協作配合,建立健全信息通報機制,嚴厲打擊違法違規行為,確保海砂淡化產業有序規范發展。
編輯 | 楊浩威 · 審核 | 楊曉東
來源:中國砂石協會 廣東省司法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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