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湖:關于全面開展清理整頓機制砂(水洗砂)違法行為專項行動的通告
關于全面開展清理整頓機制砂(水洗砂)
違法行為專項行動的通告
為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加強生態環境保護,規范自然資源管理,保障礦產資源科學開發利用,切實維護社會穩定和公共利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安徽省河道采砂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和相關文件規定,經縣政府研究決定在全縣范圍內開展清理整頓機制砂(水洗砂)違法行為專項行動。為確保專項行動順利推進、取得實效,現將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凡未經相關行政部門批準,擅自從事機制砂(水洗砂)生產經營的單位和個人,自本通告發布之日起,必須立即停止非法生產經營行為,一周內自行拆除采砂洗砂、采石碎石加工設施,清理平整場地,恢復土地原狀或復耕復綠。逾期不拆除或不清理的,縣政府將組織有關部門開展聯合執法,依法清理取締。
二、對未經審批占用土地、林地從事機制砂(水洗砂)生產經營活動,致使土地、林地和礦產資源及生態環境遭到破壞的,由縣資規局、林業局、生態環境分局等部門依法從嚴查處;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三、對未經登記、未辦理經營許可而從事砂石生產、經營和銷售的單位和個人,由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予以查處;對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四、對河道非法采砂、取水行為,由縣水利局依據相關規定依法予以查處。
五、對違反電力管理相關法律規定,非法從事機制砂(水洗砂)生產經營的單位或個人私搭亂接電力的行為,由縣發改委、供電公司等相關部門予以查處,依法停電斷電。
六、對超限超載等違法違規運輸砂石的車輛,由縣公安、交運、城市管理等部門依法查處。
七、對從事機制砂(水洗砂)生產經營的單位或個人不落實安全生產管理責任和要求的,由應急管理部門依法查處。
八、經招商引入,并依法依規取得所有合法手續的新型建筑材料企業,應嚴格遵守招商引資等合同約定,嚴格兌現承諾,在批準許可的范圍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對借新型材料名義非法從事砂石生產經營的,依法查處。
九、對參與機制砂(水洗砂)非法生產經營活動的公職人員,一經發現查實,移交縣紀檢監察機關予以處理。
十、在清理整頓機制砂(水洗砂)違法行為專項行動期間,對阻礙公務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相關規定,依法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十一、本通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太湖縣人民政府
2022年4月15日
來源:太湖政府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