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占用農用地56畝搞水產養殖,被刑事拘留!
導讀
2021年6月22日,張家界市慈利縣公安局觀音橋派出所經過周密部署,成功辦理一起非法占用農用地案,犯罪嫌疑人周某被依法刑事拘留。
2021年6月2日,觀音橋派出所接到縣自然資源部門提供線索:周某在慈利縣零陽鎮青山村等地租用農地,用來養殖龍蝦、大閘蟹等水產品,未經批準擅自改變使用性質。
辦案民警遂對該案展開調查,經調查了解,2017年11月,周某在零陽鎮青山村租用農地40畝,未經批準將40畝土地改造成水塘,養殖龍蝦、大閘蟹等水產品。
2021年3月,周某又在慈利縣巖泊渡鎮失馬村租用農地33畝,至案發時已將其中10畝改造成水塘準備養殖水產品;在東岳觀鎮陽鳳坪村租用農地40畝,案發時已將其中6畝改成水塘養殖水產品。
隨后,民警立即鎖定犯罪嫌疑人周某,并將其抓獲。經鑒定,周某在沒有任何手續和相關部門批準的情況下,分別在青山村、失馬村、鳳坪村擅自改造農地40畝、10畝、6畝。
面對公安機關的訊問,犯罪嫌疑人周某對其非法占用農用地的犯罪事實供認不諱。目前,犯罪嫌疑人周某,已被依法刑事拘留,非法占用的土地部分已整改恢復,現案件正在進一步辦理中。
2020年8月
張家界市永定區法院宣判一起
非法占用農用地
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件
2020年8月27日,永定區人民法院對一起非法占用農地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件作出一審宣判,以非法占用農用地罪判處被告人田某華拘役六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另判令田某華自判決生效后三年內按照林業部門的三灣森林植被恢復方案自行修復毀壞的生態環境,至相關部門驗收合格為止,若逾期不履行修復義務,則承擔生態環境修復費用107204元。并要求其在判決生效后三十日內在市級以上新聞媒體公開賠禮道歉。
2017年12月,被告人田某華與永定區某社區村民簽訂山林租用協議,租用三灣林地用于堆放渣土。
2018年初至2019年10月,田某華在未依法辦理林地占用審批手續的情況下,陸續將來自張家界市城區工地的渣土堆放于該林地,原有林木已因渣土覆蓋而被損毀。
經永定區林業調查規劃設計隊鑒定,田某華占用林地面積為14.1435畝,森林類別為國家二級公益林。另查明,三灣林地植被恢復造林需107204元。
農用地建房
也是不允許的!
嚴格保護永久基本農田,嚴格控制非農業建設占用農用地是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編制原則。
耕地是用于種植農作物的土地,未經批準任何人不得擅自改變其用途,否則即構成違法用地。
《土地管理法》第37條規定,禁止占用耕地建窯、建墳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礦、取土等。
而根據《土地管理法》第七章法律責任部分的規定,違法占用耕地將可能面臨限期改正或者治理、限期拆除或者沒收建筑物、罰款直至被追究刑事責任等嚴重的法律后果。
什么是非法占用農用地罪?
非法占用農用地罪指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農用地,改變被占用土地用途,數量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農用地大量毀壞的行為。
農用地包括哪些土地類型?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農用地是指直接用于農業生產的土地,具體包括耕地、林地、草地、農田水利用地、養殖水面等,還有果園、桑園、茶園等園地也是農用地。
追究刑事責任的標準是什么?
第一,實施了非法占用農用地并改作他用,這是指未經法定程序審批、登記、核發證書、確認使用權而占用耕地、林地等農用地,后將其作其他方面的使用,如開辦企業、建造住宅、筑路、采石、采沙、傾倒廢物等;
第二,占用農地面積達到一定的數量,根據現有規定,行為人非法占用基本農田、防護林地、特種用途林地5畝以上;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其他林地10畝以上;草原20畝以上,將構成犯罪;
第三,被占用的農用地遭到了毀壞。
非法占用農用地罪如何量刑?
《刑法》第342條規定,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農用地,改變被占用土地用途,數量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農用地大量毀壞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刑法》第346條規定,單位犯本節第338條至第345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本節各條的規定處罰。
來源:湖南自然資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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